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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森兴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深圳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XX、原告法定代表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合同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4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一份《企业电商平台建设及二开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电商平台建设及二开服务,价格为550000元,服务开发周期为60工作日,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全部交付并安装完毕。合同约定项目实施与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在阿里云购买服务器,管理权暂属乙方,乙方配置在甲方购买的服务器上进行服务器环境和源码部署,完成后提供给甲方访问测试;该系统经测试可用后五日内,乙方提供合同附件中平台需要的环境软件及开发程序系统、供应商商品管理功能及会员营销分析工具等,并部署安装,交付视频、文档说明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0元,付后乙方立即返还服务器的管理权;系统实施,完成初始化,经甲方对企业电商平台全面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在乙方对该电商平台相关系统交付后的三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5万元尾款。上述合同分别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甲方记载的联系人为杨XX,联系电话为158××××0511,Email为744×××@qq.com,甲方授权代理人落款处有杨XX的签名。
原告主张上述合同所涉服务项目于2015年1月前已完成并安装,被告已支付服务费400000元,尚欠服务费150000元未支付。原告提交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录音光盘、QQ聊天记录(打印件)、催款函回函(打印件)予以证明。
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原告于2014年12月9月收到100000元,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300000元。原告主张该上述两笔款项系被告支付的服务费。
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显示原告代理人于2016年11月18日拨打电话158××××0511。
录音光盘中,原告指认为“杨XX”的人员确认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发催款函回函,并确认尚欠原告服务费150000元。原告称上述录音系原告代理人2016年11月18日拨打被告联系人杨XX电话158××××0511时所作的录音。
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中,QQ号码为74×××59的人员确认尚欠尾款150000元未付。
催款函回函(打印件)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合同款150000元,承诺于2016年4月1日付清,如逾期未付,被告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损失。该催款函回函加盖被告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另查,原告未提交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的证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电商平台建设及二开服务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件)、录音光盘、QQ聊天记录(打印件)、催款函回函(打印件)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已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企业电商平台建设及二开服务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服务费150000元未支付。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服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支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出庭质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XX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20元,由原告承担1520元,被告承担87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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