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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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者:郭建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866人看过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一、知识产权的范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二、著作权纠纷常见法律风险

1、著作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之间对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归属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分为,分为职务作品纠纷、合作作品的权属纠纷、委托作品的权属纠纷三种。

2、著作权侵权纠纷

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行为人使用作品时是否经过许可,或者是否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权属。未取得授权或未取得著作权权属,擅自使用,就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3、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问题发生的争执。行为人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权属有无争议,其次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著作权权属不清晰,签订合同后,就会发生一方违约、第三方主张权利等著作权合同纠纷。

三、企业运营过程中著作权的风险防范

以案说法

案例1:小猪佩奇侵权

 

2018年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并且,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本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嘉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2019年1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了又一起“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诉颜楚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颜楚婵在淘宝公司平台上开了“奇迹时代数码”的淘宝店铺,销售“小猪佩奇图案手机壳”。艾贝戴公司和娱乐壹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人,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13418。

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颜楚婵在其注册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展示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二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PeppaPig”所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案例2:影视作品侵权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爱奇艺诉称:极立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VR世界”IOS端平台传播涉案作品《杀破狼2》,侵害了原告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极立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早已下线,片源来源于第三方,我方没有进行宣传,一般用户很难找到;用户量不大,播放量极地,没有广告收益,基本上对涉案作品没有损失影响;上线时间短。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从涉案影片的署名并结合原告提交的授权文件,本院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在授权的期限和范围内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极立公司应当知晓在对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其在经营的涉案“VR世界”APP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随时点播需要观看的作品,该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

 

   第一,源头控制风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 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播客、互动平台,使用各类影片、图片、广告宣传文案、字体等内容时,首先应当明确权属,自己创作完成的自有作品以及经许可使用或者转让权利而取得授权的作品,方可使用。

合作类业务,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影片、图片、广告宣传文案、字体系合作方提供,严格把关其权属。合作方是著作权人时,审查其权属证书;合作方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时,审查其取得相关著作权的依据,即审查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等授权文书。

自营类业务,对影片、图片、广告宣传文案、字体的使用,要严格把关,如果是通过网站下载,需谨慎对待,使用他人作品需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方可使用;如果是自己创作,则享有版权,可以使用。

第二,过程防范风险

1.使用如下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时,应取得合法授权: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使用作品时涉及到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权利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4.何种情况可无偿使用版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名誉损失,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多关注新闻热点,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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