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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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发布者:郭建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524人看过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屋交易标的比较大,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有可能是用一生的积蓄来买一套房,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总是有先给付定金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形,这样就会涉及返还定金的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如下分别阐述。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如果发生违约的情形,那么适用定金罚则。在开发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比如又将该房屋卖与他人、没有售房资格等其他违约情形下,给付定金的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其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可知,如果发生上述几种事件,给付定金的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发生意外事件,给付定金的买方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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