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的,即一股一票。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协议书中自愿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特殊的表决权制度有:一票否决权、加倍表决权、限制表决权。只要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股东关于特殊表决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创始股东通过行使特殊表决权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控公司,防止被架空踢出局。
在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1000万元出资额,占出资比例30%,在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共计持有50%表决权。
2.创始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权时,对决定或批准事项拥有否决权。
3.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和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