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个高频踩坑的“雷区”:用人单位以为自己和员工“谈好了”解除合同,结果却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最后赔了双倍赔偿金。问题出在哪?就在于对“协商一致”的理解过于草率。
今天,我们结合北京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从律师角度拆解: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情速览:谈了大半天,补偿金没谈拢,算不算协商一致?
张亮是蓝天公司的员工。某天,公司与他电话沟通离职事宜,聊了最后工作日、补偿方案、工作交接等内容。之后,公司直接给他发了一封邮件,标题写着“协商解除通知”,并要求他交接工作。
张亮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公司辩称:我们是在协商解除,只是补偿金基数没谈拢,这个可以由法院来定,我们不是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律师解读:为什么公司“协商”了,还是被判违法?
1. 协商一致,必须是“全部事项”达成一致,不是“初步意向”
很多人以为,只要双方坐下来谈过,员工也愿意走,就算协商一致。但法律意义上的“协商一致解除”,本质上是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相关事项达成一个新的协议。
这个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解除时间(最后工作日);
解除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
工资、年假、加班费、社保等未结事项的处理;
工作交接安排。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核心事项(尤其是补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就说明合意尚未形成,解除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协商一致”。
本案中,双方对补偿金基数始终没谈拢,这就是一个未决的核心事项。公司在这种状态下单方面发送“协商解除通知”,实质上是单方解除,而非协商一致。
2. 工作交接 ≠ 同意解除
公司主张:张亮配合了工作交接,说明他认可解除。
这是个常见误区。工作交接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的附随义务,员工配合交接,不代表他认可解除的合法性。很多员工是在“被通知解除”后,出于职业素养配合交接,但这不能反过来证明“协商一致”。
3. 没有书面协议,风险自担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在实践中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一份规范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明确解除性质、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权利义务结清条款等。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仅凭电话沟通、邮件往来,一旦员工反悔或对补偿不满,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双方已就全部事项达成一致”。
三、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如何避开这个“坑”?
1. 别把“沟通过”当成“协商成”
协商解除是一个达成合意的过程,不是单方面通知。只要员工对补偿方案、解除时间等核心事项还有异议,就不算“协商一致”。
2. 补偿金必须谈拢,不能“留白”
补偿金是解除协议的核心条款。如果双方对补偿金数额、计算基数存在争议,却强行解除,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单方解除。即便公司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也不能弥补“程序违法”的问题。
3. 最好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一份规范的解除协议,应当写清楚: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工作日;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
工资、年假、加班费已结清;
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双方签字盖章后,这份协议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4. 如果员工不签,就别强行解除
如果协商过程中员工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不愿意签字,公司又坚持要解除,那就只能走单方解除路径(如严重违纪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等),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风险。千万不要以“协商解除”的名义强行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四、劳动者视角: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你收到公司的“协商解除通知”,但补偿方案还没谈拢,或者对方压根没提补偿,别急着签字或交接。你可以:
明确表达异议,要求就补偿数额继续协商;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录音);
不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书;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解除的合法性。
一旦公司在你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解除,你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
五、结语
协商一致解除,看似是一条“和平分手”的路径,但前提是双方真的一致。任何一方对核心事项还有异议,合意就不成立,解除就不合法。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别把“沟通过”当成“协商成”,更别用“协商解除”的名义掩盖单方解除的实质。对于劳动者来说,别因为配合交接就默认自己同意了,该主张的权利,一分都不能少。
协商一致,不是“聊过”,而是“签了”。
朱世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