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多次转让未过户,事故责任谁承担
案情:
2016年12月10日,被告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超期未检验且未按照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贵B×××××号小型面包车,从盘州市红果镇亦资孔沿上瑞线往红果方向行驶,行驶至上瑞线2463㎞+100m处时,该车右前端与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贵B×××××号小型面包车无损失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8756.96元,原告住院3天后找中医进行接骨包扎,花费9100元,共计花费医疗费17856.96元。2017年7月1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本次损伤属交通事故所致的拾级伤残,后期治疗费4000元,此次损伤误工期自损伤之日起评定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经法院查明该车的登记车主系王某,该车已于2013年卖给被告李某。
原告起诉车辆登记车主王某与车辆驾驶人李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依据?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该予以准许。另外,处理车辆未过户的交通事故案件,该类案件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要严格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2、侵权结果3、危害后果4、过错),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并不实际控制车辆且未实施缱绻行为,转让未进行转让登记也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