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5年2月10日,刘某与XX餐饮公司签订《聘用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其公司大堂经理,任职期限三年,并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5000元,按月支付”。第八条约定“原告在任职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且在任职期限届满后,刘某在三年内不得在本公司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职业,本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1万元作为刘某经济补偿金”。被告因身体原因在2016年5月1日书面告知公司解除合同,但该公司以合同期限未满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
问题:
一、 刘某是否可以在劳动期限内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内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在生活中我们劳动者常常以微信或者短信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为了保险起见作为劳动者最好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以邮件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综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只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均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
不需要,劳动者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两种情形: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的。2、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违约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对于第1中情形法律也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培训所支出的培训费用。根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保密条款、培训约定服务期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该予以支持。
三、 本案中,刘某是否可以在该单位附近从事餐饮行业?
可以,理由:合同虽然约定竟业限制条款也约定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合同签订后该餐饮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竟业
补偿金所以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竟业限制条款系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约定合同解除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竟业限制的人员仅仅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注意,1、竟业限制条款仅仅约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条款的人,不得约定约束公司内部的一般管理人员2、
竟业限制条款期限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