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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发布者:姚永奇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888人看过举报

兑换土地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姚永奇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生于1955129日,汉族,农民,住,,,,,,,,,
被上诉人:;;;;;;,男,生于1946110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不服;;;;;;;;;;;;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完全抛开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明显违背法律。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明确是“被告无理侵占,无法耕种,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非是确认承包经营权。一审庭审,原告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也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可见原告起诉的是“侵权之诉”,要求排除妨害,此点一审始终没有改变。侵权诉讼法律构成:1、侵权事实。2、造成后果。3、因果关系。本案经过一审以及现场视频资料可以清楚准确证明“被上诉人没有经过批准,私自买卖土地,在耕地上搞建筑,破坏土地现状。”上诉人作为公民有举报权利,此种举报并非侵权。对于明显存在违法现象的违法行为,一审已经查明却置若罔闻,显然是给被上诉人找理由,明知存在“违法改变土地现状的违法现象”却避而不谈,显然是在纵容和包庇被上诉人违法行为。;;;;;;;;;民事判决明显是给真正违法者披上“合法外衣”。一审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显然违背法律,让人不服。
二、一审片面认识法律,没有尊重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出认定违背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
1、本案中一审对于关键的证据“原松坪乡政府处理意见”法律判定认识明显错误。1989812日原松坪乡处理意见有所在组负责人参加,作出处理意见。此意见,是人民政府作出,加盖有政府公章,法律性质属于政府公文,作出后对村组,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事后,双方当事人村组都按此执行(法庭调查笔录,两份现在村委会证明可以为证)。这份处理决定可以充分说明:1、双方换地属实。2、双方村组同意。3、政府同意并出具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对于此关键证据不做分析,敷衍案情,让人难以信服。
2、本案属于承包土地流转问题,经过村委会,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一审已经查明“可以流转”(判决书7页本院调取证据5中“同村不同组村民可以互换土地耕种”)但却找出非法理由,让人不解。
3、本案村委会出具有两次意见肯定原松坪乡处理意见,并且第二次意见有土管所、法庭、政府人员签字。法庭、土管、农业经管等联合调查组确定维持原处理意见,此意见有法庭、土管、经管负责人签字,一审为什么对此不管不问。
三、一审关于本案法律概念认识错误。
1、一审认为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流转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是村民小组,明显错误。同一经济组织应该是村民委员会而非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下设村民组。同一村的村民小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小组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不能算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村不是组。
2、本案中土体发包方盖章是村委会,发包方是村委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属于同一村,并且换地30年。据查人民法院报官方报纸2012年版,对于同村不同组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有定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同一村不同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审认定明显错误。
四、上诉人对争议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是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上诉人还是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
1、本宗土地流转过程符合现行土地承包法以及承包地政策。最早互换土地,一块是承包地,一块是自留地。后来被换的自留地要被征用,经双方村组同意,乡政府作出处理,确认了双方互换耕地行为,并以处理意见形式固定了,各此经营的地块。随后上诉人一直耕种争议地块。因为2006年二轮土地承包是村组为单位填写,被上诉人隐瞒换地事实导致争议地块填写在被上诉人承包证内。2015年、2016年两次经过村组、镇政府等部门调查,确认1989年原松坪乡政府处理意见正确,争议承包地在这次“不动产”登记中不再登记被上诉人范围。可见,争议土地上诉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户,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更换承包共有人登记”,农业部2011年《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于农户之间自愿要求互换,确有必要永久互换的可以进行登记。对于不同所有权单位村民互换,只要所在单位同意,政府同意,也应进行登记。
可见,争议承包地已经互换30年,各此村组同意,政府同意,上诉人对此享有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愿互换承包地已经30余年,上诉人长期管理经营换后的承包地,村组认可、政府认可。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在耕地搞建筑,不是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权利,而是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山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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