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
作者:姚永奇
杨某购买新车后即向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杨某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生纠纷。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驾驶无牌车辆、酒驾、超载、无证驾驶等情形作为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在其对免责情形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形式作出提示后,不需要再对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作出说明,该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是否还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杨某购买新车后即向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杨某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
机动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其危险性不可低估,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应认真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驾驶无牌车辆、酒驾、超载、货车载客、无证驾驶等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在其以适当的方式作出提示后,无需再进行法律后果等的说明,该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存在以上免责情形的,保险人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