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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XX公司与鱼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姚永奇|时间:2020年06月14日|2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商洛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鱼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洛市XX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商洛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洛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上诉人商洛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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