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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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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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打瞌睡被开除,仲裁维权获赔偿

发布者:汪何斌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8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潘某等7人系苏州某日资电子厂女职工,岗位均为生产车间普通员工。2012年4月21日,在上夜班期间,该七名员工因打瞌睡被公司发现,次日,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因该七名员工上班期间睡觉,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对该七名员工予以开除处理。后该七名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在接受潘某等7人的委托后,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

1.该企业处罚员工依据的《处罚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2.该7名员工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经过与委托人沟通后,律师最终确定本案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确认该日资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有力的证据及法律面前,该日资企业最终妥协,依法对该7名员工作出赔偿。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如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本案中,该日资企业就是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七名员工作出处罚的。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企业的开除决定明显违法。首先,该日资企业处罚依据的《处罚制度》既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依法公示,该七名员工入职多年,直到被开除之前完全不知道有该《处罚制度》的存在;其次,事发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凌晨3点20分左右,而凌晨3点至3点10分为休息时间,该七名员工只是因工作疲劳休息超时,打了个瞌睡,并未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按照该日资企业的《处罚制度》第一款第10条的规定,工作中打瞌睡的,该日资企业应给予申请人发放教育指导书处分并取消当月考评,而不是给予开除处分;最后,该七名员工之所以上班时间打瞌睡,完全是由于该日资企业已连续两周安排该七名员工上夜班,且上班时间长达12小时,正是由于该日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期的安排员工超时加班,才会导致该七名员工工作疲劳,上班期间打瞌睡。

基于以上理由,该七名员工要求确认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潘某等7人系苏州某日资电子厂女职工,岗位均为生产车间普通员工。2012年4月21日,在上夜班期间,该七名员工因打瞌睡被公司发现,次日,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因该七名员工上班期间睡觉,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对该七名员工予以开除处理。后该七名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在接受潘某等7人的委托后,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

1.该企业处罚员工依据的《处罚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2.该7名员工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经过与委托人沟通后,律师最终确定本案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确认该日资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有力的证据及法律面前,该日资企业最终妥协,依法对该7名员工作出赔偿。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如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本案中,该日资企业就是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七名员工作出处罚的。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企业的开除决定明显违法。首先,该日资企业处罚依据的《处罚制度》既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依法公示,该七名员工入职多年,直到被开除之前完全不知道有该《处罚制度》的存在;其次,事发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凌晨3点20分左右,而凌晨3点至3点10分为休息时间,该七名员工只是因工作疲劳休息超时,打了个瞌睡,并未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按照该日资企业的《处罚制度》第一款第10条的规定,工作中打瞌睡的,该日资企业应给予申请人发放教育指导书处分并取消当月考评,而不是给予开除处分;最后,该七名员工之所以上班时间打瞌睡,完全是由于该日资企业已连续两周安排该七名员工上夜班,且上班时间长达12小时,正是由于该日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期的安排员工超时加班,才会导致该七名员工工作疲劳,上班期间打瞌睡。

基于以上理由,该七名员工要求确认企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汪何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律师曾在外资企业从事多年法务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