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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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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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汪何斌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22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丁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入职后,某物业公司一直未为丁某缴纳社保,还经常安排丁某加班。2013年7月份,因和领导意见不合,丁某决定辞职不干,但考虑到单位多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丁某向单位提出要求适当的补偿。

{代理过程}

在接受丁某的委托后,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在向丁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建议李某以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及拖欠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某物业公司答辩称丁某自愿不交社保的,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加班工资。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提交仲裁前,应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工作,将来在仲裁时,其仲裁请求才会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作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想避免将来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也应一早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果确实是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用人单位应让其出具书面承诺,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将来涉及相应的法律纠纷时,也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抗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丁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入职后,某物业公司一直未为丁某缴纳社保,还经常安排丁某加班。2013年7月份,因和领导意见不合,丁某决定辞职不干,但考虑到单位多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丁某向单位提出要求适当的补偿。

{代理过程}

在接受丁某的委托后,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在向丁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建议李某以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及拖欠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某物业公司答辩称丁某自愿不交社保的,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丁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加班工资。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提交仲裁前,应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工作,将来在仲裁时,其仲裁请求才会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作为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想避免将来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也应一早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果确实是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用人单位应让其出具书面承诺,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将来涉及相应的法律纠纷时,也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抗辩。

汪何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律师曾在外资企业从事多年法务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