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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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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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给员工股权是否有效

发布者:汪何斌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8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某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高薪聘请王某作为公司运营总监,并在与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王某在公司任职满一年,公司将给予王某5%的股权。王某在入职满一年后,要求公司兑现股权,但公司声称王某无权享有公司5%的股权,劳动合同中的股权约定应属无效约定。王某产生疑惑,不知自己是否能获得该企业5%的股权?

【律师解析】

本案王某碰到的问题在很多公司都有类似的案例,很多公司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行,往往会承诺给员工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究竟这种股权承诺是否有效呢?

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股权争议后,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股权的,应举证证明具有以下事实之一: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综上所述,员工与公司仅有书面的股权约定,并无实际出资等情形,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此种情形一般很难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回放】

某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高薪聘请王某作为公司运营总监,并在与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王某在公司任职满一年,公司将给予王某5%的股权。王某在入职满一年后,要求公司兑现股权,但公司声称王某无权享有公司5%的股权,劳动合同中的股权约定应属无效约定。王某产生疑惑,不知自己是否能获得该企业5%的股权?

【律师解析】

本案王某碰到的问题在很多公司都有类似的案例,很多公司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行,往往会承诺给员工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究竟这种股权承诺是否有效呢?

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股权争议后,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股权的,应举证证明具有以下事实之一: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综上所述,员工与公司仅有书面的股权约定,并无实际出资等情形,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此种情形一般很难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汪何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律师曾在外资企业从事多年法务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