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包含着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民法典》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无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规定。但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赋予了救济的途径。
那么,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应当何时请求撤销、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删除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协议离婚后应当“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那么,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是否仍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虽未就财产分割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间直接进行规定,但该撤销权的行使仍受《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与先前规定不同的是,离婚一方当事人受欺诈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的亦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二条的规定,自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参考案例:
(2020)沪02民终11030号 陈某某、施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
陈某某、施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7月8日,经鉴定发现陈某某并非陈某某的生父。陈某某遂于2020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宜重新分割,首先,陈某某无论主张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均应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陈某某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业已消灭。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作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条件。
那么,实务中以哪些情形申请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通过收集案例发现,绝大部分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案件,因超过法定期限、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仅有极少部分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笔者罗列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以供参考:
以子女非其亲生为由,
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21)豫02民终347号 王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王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协议离婚。胡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经鉴定发现胡某某并非其亲生女儿,遂于2020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胡某某与王某某于2019年2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王某某隐瞒了胡某某不是胡某某亲生女的事实,导致胡某某在分割财产时因重大误解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不是胡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胡某某请求撤销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以不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为由,
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21)鲁0591民初4036号张某1、尚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1、被告尚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同年,尚某与马某某结婚并于2021年9月29日生育马某1,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马某1母亲为尚某,父亲为马某某。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并主张该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尚某在与原告张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且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隐瞒了该事实,现原告主张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一方擅自修改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
而导致另一方误签协议,
在证据确凿的情形下,
一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21)豫1322民初5255号 聂某某、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9日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当天,被告李栋手持两份协议,在签署协议时,被告李某用调包计,更换离婚协议。原告据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系其真实意思,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重要依据。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次日原告发现离婚协议中“女方补偿男方壹拾万元”与原协议“女方补偿男方壹万元”内容不一致,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电话质问被告,被告避而不答,说明离婚协议中“女方补偿男方壹拾万元”不是原告聂琳琳的真实意思,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给原告所看的离婚协议与原被告签字的离婚协议并不是同份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女方给男方补偿壹拾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方以长期遭受家暴,
签订离婚协议时系遭受胁迫所签订为由,
主张变更离婚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21)辽09民终295号 徐某1、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伊某与被告徐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徐某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和婚生子。202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称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胁迫,原告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婚生子进行辱骂和殴打,且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胁迫,原告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考虑到原告现无住房,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原告诉请变更双方离婚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离婚后收入降低,
无法负担离婚协议内容,
继续履行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
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2022)京02民终3053号梁某与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舒某与梁某于2020年9月1日协议离婚,同日,舒某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梁某以其收入降低,一人抚养女儿,无力再支付贷款,履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关于梁某主张其收入降低、承担债务、抚养子女,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本院认为,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假离婚”变真离婚,
在未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一方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
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2021)京0112民初5677号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主张原被告双方系假离婚,因此签订涉案离婚协议,并在虚假离婚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清楚地知悉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知悉所办理的离婚登记及所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协商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由一方取得全部或较高份额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均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张某有关涉案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对原告张某明显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及案例检索,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充满着复杂的感情因素,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各地法院就双方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亦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均严格限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并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维护现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据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时,离婚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着重“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以便达到诉讼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