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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被告詹某、第三人黄某债权人撒销权纠纷案例

2018年12月03日 | 发布者:苏湖城 | 点击:13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件简介背景:2013年4月18日,詹某向蒋某借款300万元,詹某向蒋某出具了借条。后詹某未按约还款,蒋某于2014年11月13日诉至法院,闽清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4)梅民初字第...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背景:2013年4月18日,詹某向蒋某借款300万元,詹某向蒋某出具了借条。后詹某未按约还款,蒋某于2014年11月13日诉至法院,闽清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4)梅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詹某向蒋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11月4日,蒋某向闽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未果,闽清法院于2016年5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蒋某主张:经其事后查证,詹某为规避还款义务于2014年7月17日将其位于A县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黄某(系詹表妹)。蒋某认为,詹某此举已严重损害蒋某的权益,故于2018年7月26日向闽清法院提起本案的撤销房产转让的诉讼。

被告詹某辩称:蒋某于(2014)梅民初字第1426号案件中便应知道涉案房产转让的事实,其时隔四年后再诉请撤销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撒销权已消灭,其再起诉请求撤销,缺乏法律依据。

二、争议焦点

原告蒋某起诉撤销被告詹某将讼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黄某的行为是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即需要根据已有事实、证据判断:

(一)原告是否在第1426号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便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产已转让的事实。

  (二)原告诉称被告为规避还款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被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损害原告的利益。

三、辩护律师主要观点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兰谣成律师等接受一审委托后,对案件关键情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就主要争议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原告蒋某于(2014)梅民初字第1426号案件中便应知道涉案房产转让的事实,其时隔四年后再诉请撤销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出售案涉房产的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为规避还款义务缺乏依据。

(三)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侵害其债权。

四、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某主张的本案撒销权是否超过行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撒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蒋某于2013年4月18日借款给詹某时,即已知道詹某住址在闽清县梅城镇园丁花园1号 (即讼争房产所在地),此后,在蒋某委托律师向詹某、蒋宝玉邮寄律师函、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蒋某均以上述讼争房产地址作为詹某的通讯地址,蒋某的代理律师完全具备知道讼争房产权属及交易状态的认知能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并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于2016年5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蒋某及其代理人更应积极行使权利去核实讼争房产的权属及交易状态,故本院认为蒋某至少在(2015)梅执字第641号执行案件中,即应当知道案涉房产已转让的事实,其于2018年7月26日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显然已超过“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行使期间,蒋某的该项撤销权已消灭,其主张撤销詹某将其位于闽清县梅城镇佳垅坂(园丁花园1号边) 的房产转让给黄某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蒋某于2018年10月15日提出请求对诉争房产在2014年7月17日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申请。本院认为,该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该鉴定申请的事项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不予准许。

该案一审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24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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