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某1988年与苍溪县云峰镇某村六组村民乙某相识恋爱,1990年12月在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甲某将其户籍因婚嫁迁至该村六组,1992年3月婚生一女丙,丙户籍随父登记在六组,同时在该组取得了农业承包土地,2006年6月甲某与乙某夫妻感情破裂,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06)苍溪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准予离婚,婚生女丙由甲某抚养,位于本组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房归甲某所有。离婚后,甲某与乙某分户,丙随甲生活,其户口上于甲户籍。2011年丙与丁结婚,2012年4月丙生育一子戊, 戊随母丙上户甲户籍,甲为户主。2011年至2014年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建设先后对该村六组进行了第一批、第二批征地,国家支付了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甲2012年、2013年、2014年也从六组领取了第一批征地土地补偿分配款,但从2015年起不知为何六组便不给甲支付第二批征地土地补偿分配款,同时也不给寇洋郗支付土地补偿分配款。
律师观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27条、2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3条,《物权法》第59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村民待遇应一视同仁,歧视是妇女人权侵犯,剥夺是成员资格侵犯,甲某具有村民资格,应当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法院观点:甲具有村民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成员全部待遇,讨论决定取消违背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甲某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该组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2015年土地分配款3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