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健律师
李在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广元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异妇女村民待遇不可剥

作者:李在健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8次举报

 案情:

 甲某1988年与苍溪县云峰镇某村六组村民乙某相识恋爱,1990年12月在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甲某将其户籍因婚嫁迁至该村六组,1992年3月婚生一女丙,丙户籍随父登记在六组,同时在该组取得了农业承包土地,2006年6月甲某与乙某夫妻感情破裂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06)苍溪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准予离婚,婚生女丙由甲某抚养,位于本组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房归甲某所有。离婚后,甲某与乙某分户,丙随甲生活,其户口上于甲户籍。2011年丙与丁结婚,2012年4月丙生育一子戊, 戊随母丙上户甲户籍,甲为户主。2011年至2014年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建设先后对该村六组进行了第一批、第二批征地,国家支付了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甲2012年、2013年、2014年也从六组领取了第一批征地土地补偿分配款,但2015年不知为何六组便不给甲支付第二批征地土地补偿分配款同时也不给寇洋郗支付土地补偿分配款

 律师观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27条、2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3条,《物权法》第59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村民待遇应一视同仁,歧视是妇女人权侵犯,剥夺是成员资格侵犯,甲某具有村民资格,应当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法院观点:甲具有村民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成员全部待遇,讨论决定取消违背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甲某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该组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2015年土地分配款3640元。

本人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8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