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业主ⅩⅩⅩ。2014年5月28日业主ⅩⅩⅩ又在工商局申请注册了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4年2月陈ⅩⅩⅩ到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从事门窗加工工作至2015年6月8日,工资计件。2015年6月9日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业务赶工,业主ⅩⅩⅩ委派陈ⅩⅩⅩ到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赶工,工作中受伤。2015年6月11日陈ⅩⅩⅩ因工伤需要向苍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ⅩⅩⅩ与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委托李在健律师代理,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1、根据陈ⅩⅩⅩ入职的单位看是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不是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工资发放看是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不是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3、根据陈ⅩⅩⅩ入职的时间看,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当时主体资格不存在,只有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4、陈ⅩⅩⅩ到公司工作是公司业务需要,系业主ⅩⅩⅩ代表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委派安排,他们之间系劳务委派关系;5、业主ⅩⅩⅩ先后申请注册成立的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单位,属于不同的经济组织;6、陈ⅩⅩⅩ与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劳务委派而改变和影响。
法院认为:陈ⅩⅩⅩ2014年2月到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工作,2015年6月9日委派到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业主虽是同一人,但注册的苍溪县成铝门窗加工店、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实体经济组织,陈ⅩⅩⅩ工作关系不因委派而改变,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苍溪县梨山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陈ⅩⅩ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文号(2015)苍溪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
李在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