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东XX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担保追偿案
山东XX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向山东x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借款2000万元,山东xx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均未足额偿还。2009年9月,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该投资公司分别足额申报债权。管理公司于2010年5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债务人对单位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债权本金部分的30%,清偿完毕后剩余债务全部免除,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年8月份管理公司履行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法院裁定终结其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保证人变更债权申报额为剩余未受偿的70%,并在保证人的破产分配中受偿40余万元。后保证人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函、法院破产程序裁定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起诉要求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债权合法存在;2、担保人确实履行了担保责任且履行过程中担保人无过错;3、主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是基于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才产生的。本案担保人不具备上述第三个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债务人履行破产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偿还比例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未获清偿的比例部分,担保人能否再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作为代表性案例刊载于《海那公司法律资讯》总第2011-09-2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