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0年鲁XX向法院诉请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鲁XX提交了《借条》:“今借到鲁XX人民币捌拾陆万圆整。借款人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杨XX2009.6.20”.杨XX承认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但否认借款存在。认为鲁XX用其签名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添加了借条内容。鲁XX称借条事先写好,后杨XX签字盖章。XXX鉴定中心认为内容书写在2009年7月后,签名盖章时间为2009.7月前。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无法对比检验。因两鉴定中心结论有差异。法院又委托公安部鉴定,结论为无法对比是否同时书写。一审法院认为鲁XX已完成举证责任,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证不能,故判决其归还鲁XX借款并偿还利息。后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坚持申请再审,中院认为该借条本身存在瑕疵,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债务的事实存在,属瑕疵证据,鲁XX负有补强的证明责任。鲁XX补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货物或款项已经交付,且对于债务为货款还是借款、款项交付方式及债务发生的时间、次数用途等问题在历次诉讼中陈述不一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鲁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中,如证据存在瑕疵,则瑕疵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作为代表性案例刊载于《海那公司法律资讯》总第2012-03-2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