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的种种内幕4--认购协议的猫腻
红星***的合同大家看仔细是“定金”还是“订金”
我于2012年的3月份在红星***诺贝尔瓷砖交了一千元定金说是参加什么活动,随时去选购都可以享受所谓的折扣,还一再问到,如果我不喜欢诺贝尔想换其他牌子,是否可以退钱,售货员说可以的。后来因为得知马王堆建材市场里也有诺贝尔这个牌子,想着隔我们小区还近,送货和补货都方便些,而且价格还可以谈下来一些,当时我还跟他们说了,我已经在红星有交了一千块钱,到时候会不会那边知道我买了,不退钱给我。他们还说你有合同你怕什么,然后还说他们不会知道的。到了下半年我房子装修完,我打电话问红星***,他们说你看仔细,那是定金,不是订金,是宝盖头的“定”还是言字旁的“订”,我一看,傻眼了,那是红星***的统一合同,那岂不是只要是在红星***有交所谓的享受打折的定金单的,都是宝盖头的"定",我说你们都是这个定字啊,对方说有的客人当时就提出了改字,傻眼傻眼,那去你们那购物都得是学法律的。到现在钱还没退,说让我去找马王堆诺贝尔,那边就一拖再拖,现在还没得到解决,态度是好的,问题是处理不了的。
长沙金龙律师点评:
虽然此事是瓷砖买卖,但和商品房买卖是同出一辙,换成房屋买卖完全一致。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通常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订金返还,并根据相应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因此,首先要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到底是哪种,并确定是否返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为何会造成合同双方认识不一呢,一个是生活中,签订合同时,大多数人对于合同条款不仔细阅读和斟酌意思,尤其是许多人根本不看合同内容,只签字,这样就容易造成想当然的理解;一个是合同一方口头的承诺并没有写进合同中,甚至和合同内容相反,但又没有在合同中明确,造成合同内容缺失,到头来容易反悔和产生纠纷。
在次,口头的承诺无法固定和保留,更缺乏保留的意识,造成死无对证的证明困难,一些无良的商家或者合同对方,经常利用这些缺陷设置合同陷阱。这种陷阱容易出现在房产、车辆等大额买卖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更容易陷入其中。
对此如何维权呢?一个是通过网络和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深入报道和揭露这些无良行为和人,一个是通过法律途径以欺诈或重大误解等理由撤销合同,并将整个过程广而告之,通过媒体揭露,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呢?
一,平时养成认真做事的态度,不要想当然的理解,一切以合同内容为准,如有变更和增加,也请写入合同中,这样有纠纷也是有理有据,明确责任。
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必要时候,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事先法律风险的防范和降低,使自己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三,关注身边人和事,学习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引以为戒,才能减少麻烦发生。
四,对于身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全民主动参与,主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社会正能量,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揭露和批判这些丑陋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违法犯罪者敬畏和顾忌,并承担后果。许多事情反复的发生,是因为我们在退缩,退让,才让对方更猖狂。
律师箴言:
信息虽然来源网络,但律师确保其信息真实可信!违法的行为,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全民的监督和维权!社会的进步和改良,正是你我大家的努力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