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律师网

您的信任,是做好工作的动力,能够帮助您,更是荣幸!做您身边的律师朋友!

IP属地:河南

孙超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3628100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欠钱不还可否向其子女追偿?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162人看过举报


父债子还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一规定要求子女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并不是父债子还。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不会连累债务人子女。但从现实中,一旦贷款不还,会或多或少的对家人和朋友产生影响。

总之,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则上,对他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在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遗产不足清偿的,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过承诺代父清偿债务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实务案例:(2019)闽0803民初483号

9年前,游某之夫郑庆全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1借款50000元,逐年分期归还后仍欠郑某110000元。去年从4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元,至8月14日止共还款5000元,尚欠郑某15000元。郑庆全因意外事故于去年8月22日身亡,所欠郑某15000元,应由其妻及子女归还。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就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根据郑某1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郑某1与郑庆全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郑庆全尚欠郑某1借款5000元未还,但游某、郑某2、郑衍炘作为郑庆全的法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郑庆全遗产的范围内对郑庆全的个人债务予以清偿。现游某、郑某2、郑衍炘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郑庆全遗产的继承,且郑某1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游某、郑某2、郑衍炘有继承郑庆全的遗产,故游某、郑某2、郑衍炘对本案借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郑某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信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3628100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89039

  • 昨日访问量

    28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