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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3037人看过举报

在单位进行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会存在某些管理者以员工不符合胜任力要求、不直接辞退而用变相辞退的方式,本文从三个方面采取应对的措施,即表达自己的诉求、向相关部门反映和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

  一、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合同还没到期时,辞退员工可以存在很多情况,无论合法与否,我国的立法也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合同没到期,合法辞退

  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几种合法的辞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可以辞退员工。

  当然,如果面临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合同没到期遭到辞退也就难以避免的,不过即便如此,劳动者也仍旧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性补偿。

  (二)合同没到期,非法辞退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举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辞退职工,则属非法辞退:

  1、如果是无故辞退,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如果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则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龄补偿;

  如果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禁止企业根据上述患病、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员工存在劳动法辞退的第一至第六种情形,即便上述六种受到特殊保护的人员,企业依然可以依照劳动法进行辞退,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降薪变相辞退员工怎么办

  从法律上看,变更员工岗位或者降薪都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履行原合同内容。在职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擅自降低你的工资,你可以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且因为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由,你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公司无理由辞退的,也可以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一些单位的原因可能会遇到公司变相辞退的情况,公司不想给与赔偿,就百般刁难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在应对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要有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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