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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超|时间:2020年08月18日|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男,1985年2月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XX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XX。
委托代理人孙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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