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公司近期准备做员工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大约有100名员工,请问这是否会构成非法集资?
答:风控意识很好,如果仅针对公司员工且具有进行股权激励的真实意图,就不属于非法集资。
制作一个好的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考虑公司的长远规划,是否需要上市,考虑未来融资的便利性、考虑未来决策的效率、考虑激励的人员范围、激励的模式等等。建议股权激励方案寻求专业律师进行风险把控。
问题2:我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融资,有三家投资机构拟对我公司投资,但这三家投资机构均要求在我公司有一个董事席位。请问这是否会导致公司创始团队失去对公司董事会(目前我公司董事会是三名董事)的控制?
答:其一,可以考虑说服部分投资机构(通常是投资较少的那一个)放弃对董事席位的要求,作为补偿,可以给其一个董事会观察员席位。其二,如果所有投资机构均坚持要求董事席位,可以考虑扩大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扩大到7人(创始人团队占4席,投资机构占3席)。其三、可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相关权利进行约定。
问题3: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持股50%、乙持股50%。现希望将甲、乙持股比例调整为60%、40%。请问应当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还是通过增资扩股实现?
答:调整股权比例需要尊重股东的意愿,是否需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如不需要,选择股权转让,乙转让10%的股权给甲即可;如果选择增资,甲向公司增资25万元即可(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25万元,甲的出资额为75万元,乙的出资为50万元)。
问题4:公司近期进行审计时发现有一名董事挪用了公司的资金,请问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挪用公司资金既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该董事退还挪用的资金,也可以向公司机关报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问题5:我是一家新三板公司的股东,我将部分股票赠与给我的子女可以吗?
答:股票赠与原本是股东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新三板公司的股票登记于中登公司,中登公司现阶段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主要是针对离婚和继承这两种情形,股票赠与目前还难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问题6: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董事候选人为甲,而甲本身也是公司股东之一。请问股东会表决时甲是否需要回避?
答:现行法律并未要求这种情况下甲回避表决。
董事会是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的重要机构,如限制股东成为公司董事将影响股东权利,董事可由股东选举或推举,也可以对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约定。
问题7:A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60%、20%、20%。近期,乙丙签署协议,约定乙将全部股权(20%)转让给丙。请问,乙将股权转让给丙是否需要征得A公司以及大股东甲的同意?如果A公司和甲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怎么办?
答: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内部转让,无需征得A公司以及甲的同意;如果A公司或甲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主体----原告:丙,被告:公司,第三人:甲
问题8:隐名持股对公司IPO是否构成障碍?
答:隐名持股在实务中比较常见,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禁止隐名持股。但隐名持股影响到公司股权的清晰,因此在IPO之前,公司应对隐名持股进行清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是IPO应具备的发行条件之一。由于股权代持涉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关系较为复杂,涉及问题较多,比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属纠纷,隐名股东的身份适格性,股东人数的限制,以及公司历史沿革中因为股权代持带来的一些潜在的股份纠纷风险,使得股权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