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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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案件中对无房一方的经济帮助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266人看过

如何理解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关于一方个人财产中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规定?

 

该法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目的是暂时解决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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