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
办理多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后,就客户经常出现的问题、常犯的错误,做个简单的经验总结,也算是对客户做个法律培训,避免以后出现同样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 购货方主体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钢材购销合同的重中之重。很多情况下,合同上购货方往往是某个项目部,往往让合同当事人产生误解。说明一下,这样写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看最后盖章。找对主体,对于主张权利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比如:中铁三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几标某某项目部
大多数情况下,因项目部没有主体资格,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比如: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公司某某项目部
同样,项目部没有主体资格。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公司是一个独立主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该向其主张权利。
(三)比如:某某项目部,章的外围有一排小字,说明章的使用范围,恰恰不包括采购材料,这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就较为复杂了,很多情况因为项目负责人,因个人问题往往涉及刑事犯罪,导致相互推卸责任,无法主张权利。
本律师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第一是否是职务行为,第二,实际受益人是谁。如果这两点搞清楚,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不难确定了。
(四)最后提醒一下,合同签字人是否有授权。
二、 购货方材料接收人验收人的权限
很多情况,双方没有合同,当一个项目负责人涉及的刑事责任,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导致对以前的业务不承认。或者有合同,但认为没有收到货,不认识材料接收人等等,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这时作为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就是出库单或者是材料单。如何确定材料接收人的权限和身份,其实很简单,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 资金占用费
这是刚才行业的一个惯例,但是通常情况下,往往过高,法院一般会加以调整。
四、 先开票后给钱,合同中一定要写明。
五、 诉讼管辖的问题
为了节约我们钢材供货方的成本,也为了诉讼资源的优势利用,建议合同约定采用供货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时间紧迫,就简单谈这么多。还有如何收集证据、违约金等等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