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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中的居间服务及(工程介绍人)责任承担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3922人看过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信任的缺失,承包工程往往离不开工程的介绍人,介绍人收取介绍费用,促成交易。
    从法律上来分析,介绍人就是合同法上的居间人,其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建设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居间人无关。
    但合同法同时有规定,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居间人及我们所说的工程介绍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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