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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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2372人看过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该条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权利,从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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