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称:a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张某借款300万元,借期一年,利率为月利率1.5%,后a公司到期没有归还欠款,张某在追偿借款的过程中得知,a公司已与日前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后a公司并没有即时组织清算,现在张某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故要求a公司的股东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