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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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纠纷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897人看过

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吗?

石某诉称:a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石某、徐某和游某,工商登记的出资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但是徐某实际上不是a公司的股东,其并未向a公司缴纳出资,也没有实际行驶股东的权利,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出资200万元的是石某本人,但是,徐某对外一直声称自己是a公司股东,并一直试图侵占石某股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公司登记在徐某名下的股权由石某享有。

律师认为:徐某如既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对公司出资 话,徐某不享有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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