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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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得股权可以视为获得股东资格了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01人看过

王某诉称:王某和李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名下的a公司的股权分一半给王某,王某现是a公司的股东,曾致函给a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股权的划分只是对股权的财产性权益的划分,并不代表王某现拥有了股东资格,所以目前还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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