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1月,山西某建筑集团公司杨某某负责承建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0月10日下午,施工队开始对综合办公大楼北侧首层门厅梁板柱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进行施工,当浇筑混凝土工作接近尾声,满堂支撑架突然整体垮塌,门厅顶板作业面上的人员全部随架体掉落在地面,造成现场施工人员三人死亡、七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张某某是当年7月份被项目部经理直接从学校聘请到工地上(毕业证当时还未发放),进入工地后担任“见习施工员”,随后还被安排为“安全员”,工地上哪儿需要就去哪儿做帮手。公诉机关就因为张某某作为“安全员”,无证上岗,对门厅混凝土浇筑工程违章作业监管不力,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把张某某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共犯一并起诉到法院。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看了现场,反复详细查阅所有案卷材料,调查涉案现场人员,并重点调查张某某来工地上班的前后情况,也和张某某进行了深度的谈话沟通。在以上基础上形成了我的辩护观点:张某某作为“见习施工员”,尚未毕业便参加本建设工程工作,不具有独立的执业能力,“安全员”身份是工程部拟定的,有名无实,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就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所知事实,有自首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依法判处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