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代理吴XX、张XX诉三明市XX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十一万

2022年09月19日 | 发布者:林涵 | 点击: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代理吴XX、张XX诉三明市XX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十一万(2022)闽0403民初1523号★案情简介:吴X1系三明市XX音乐会所员工。2022年2月12日,吴X1上夜班至第...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吴XX、张XX诉三明市XX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获法院支持十一万

(2022)闽0403民初1523

★案情简介:X1系三明市XX音乐会所员工。2022212日,吴X1上夜班至第二天即213日早上6点多,上班期间吴X1喝了非常多的酒,在下班时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三明市XX音乐会所作为吴X1的用人早位,让其从夜班上至弟二天6点多、在其严重醉酒后未及时将其安全护送至住处,导致吴X1意外从XX索桥失足坠落沙溪河中,尸体至今未找到。三明市XX音乐会所对于吴X1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吴X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跳河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其自身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案发当日,吴X1在三明市XX音乐会所喝酒至凌晨了点多,三明市XX音乐会所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ニ十八条“每日凌展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超时近4个小时,且在吴X1已现醉酒状态(该状态影响吴X1认知及情绪控制能力,是其跳河自杀的诱因之一)情况下,未尽善良注意义务,故三明市XX音乐会所有一定过错。本院结合案件情况,酌定三明市XX音乐会所对吴X1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吴XX、张XX主张赔偿的清单中,死亡赔偿1022800元(51140元/年x20年)、丧葬费45252元(7542/x6个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过错等案件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确认吴XX、张学枉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22800元、丧葬费45252元,计10680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78052元;三明市XX音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吴XX、张XX 116805.2元(即1068052元×10%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律师点评:该案一开始三明市XX音乐会所不愿意协商赔偿事宜,吴XX、张XX咨询过,在分析完整个案情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使其获得了部分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涵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751 积分:386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涵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涵律师电话(1760598987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760598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