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0810******

  •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商标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爱同居时买的房子,分手后归谁?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81人看过


恋爱同居买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关系终结的时候难免会为了房子头疼,但恋爱关系跟婚姻关系的性质不同,就房产分割的问题就有些复杂了。





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由产权人对出资人折价补偿。 

                                                      案例分析

小刘与女友小李同居了5年。在恋爱期间,小刘支付了100万的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李的名下,每月的房贷也由小李承担。双方走向分手,小刘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小李表示房子是以她的名义购买的,并且她承担了所有的月供,因此认为房子归她所有。于是,小刘决定将小李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房子应归女方所有,而小刘支付的首付款被视为借款,女方需要偿还给男方。


1. 以恋爱同居为目的的购房,一方出资给另一方出资买房(如案例中的交首付)的行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终止,出资方可要求另一方偿还支付的该部分的房款。


2. 此外,如果双方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缔结婚姻,那法院有可能会将这种情形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无法结婚,赠与合同就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出资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