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买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关系终结的时候难免会为了房子头疼,但恋爱关系跟婚姻关系的性质不同,就房产分割的问题就有些复杂了。
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由产权人对出资人折价补偿。
案例分析
小刘与女友小李同居了5年。在恋爱期间,小刘支付了100万的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李的名下,每月的房贷也由小李承担。双方走向分手,小刘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小李表示房子是以她的名义购买的,并且她承担了所有的月供,因此认为房子归她所有。于是,小刘决定将小李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房子应归女方所有,而小刘支付的首付款被视为借款,女方需要偿还给男方。
1. 以恋爱同居为目的的购房,一方出资给另一方出资买房(如案例中的交首付)的行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终止,出资方可要求另一方偿还支付的该部分的房款。
2. 此外,如果双方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缔结婚姻,那法院有可能会将这种情形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无法结婚,赠与合同就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出资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