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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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一楼反对,加装电梯就办不成了?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502人看过

该楼栋位于同安区某老旧小区,为一梯两户砖混结构,实际建造8层,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未安装电梯,所居住的人员多为企业下岗职工,居民平均年龄为55岁以上,部分业主甚至已六七十岁。

2022年,为改善小区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经协商,该楼宇14户业主中有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按照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表决通过。随后,该楼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办人,委托厦门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办相关申报业务。经公示,并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后,案涉楼宇进行了电梯加装工程。

公示期间,未有业主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当电梯开始施工后,101室业主老黄却出来阻挠并提出补偿要求。



老黄认为


案涉楼宇不宜增设电梯,应停止增设电梯的施工。


经与其他业主协商未果后,老黄将12户邻居诉至法庭,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并共同补偿其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



老黄诉称:

我的住宅位于1楼,旁边已有凸出的建筑物,楼梯增设电梯将彻底挡住我住宅的光照及通风,将我的住宅凹陷在两个凸出的建筑中,这是不宜居的,我的房屋日照时间也将低于厦门市日照标准,房屋相对贬值。且增设电梯与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不符合12米的标准,12名被告未出示案涉楼梯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停止增设电梯的施工。

被告辩称:

增设电梯是经民主决策的,得到案涉楼宇3/4以上业主同意,也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停止增设电梯。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表明,案涉电梯符合日照要求,并与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即在整体上亦不妨碍原告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增设电梯之后对原告房屋价值的影响是增值的,因为电梯的产权及面积是所有业主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

低楼层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

另经现场查看,电梯主体部分已经施工完成。老黄系101业主,实际位于该楼宇的二层位置,客厅朝南,电梯位于住宅楼梯外侧,老黄的房产并不会因增设电梯而对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老黄对此应当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且其他业主也均表示老黄在电梯建成后可使用,故加装电梯对老黄专有部分的房产有增值作用,并无价值贬损可能。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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