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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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 刑事纠纷板块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13人看过

用实力展现结果---下面是刑事纠纷板块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粤0605刑初37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2************01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艳,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1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大埔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5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县**********民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易**,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3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桃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军龙,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7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玉林市***********,2014年8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35,汉族,大学文化,原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察,住禅城区普君华府7座1404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澍,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1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南县**********民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黎**,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1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八步区******,2010年8月2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3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孔明,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5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埔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易**,男,2000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桃江县************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易**,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3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桃江县************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2014年11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易**,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5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桃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宁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5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兴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映辉,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邓**、易**、李**、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许**、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出庭支持公诉,十六名被告人及李**、杨*、易**、李**、李**、邓*、许**、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李**、李**约定一起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开设赌场,其中李**、李**、李**分占40%、40%、20%的股份,由李**、李**负责纠集参赌人员,由李**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后李**带领李**(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曾**约定,由曾**提供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作为赌博场地,李**承诺每次支付曾**场地费1500元。后李**、李**、李**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三晚,抽水获利约8万元,期间,周**(李**代理人,另案处理)、李**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罗*负责发牌、抽水。

2019年3月底,被告人李**、杨*、邓**、易**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麻将馆、狮山镇一不知名农庄、狮山镇**农庄内开设赌场约5次,抽水获利约10万元。其中,李**、杨*、邓**、易**为赌场股东,被告人罗*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张**、邓*、易**负责维持秩序、送烟送水,被告人易**、易**负责放数、撑场,被告人黎**、江**负责放数,被告人许**负责接送赌客。同月27日凌晨2时许,警察在峰记农庄抓获李**、杨*、邓**、易**、罗*、张**、邓*、易**、易**、易**、江**、许**,以及王**、钟**、廖*、赖**、陈*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当场起获麻将台、汽车等作案工具一批和赌资约8万元;同日14时许,警察在狮山镇抓获被告人李**;同年4月12日,警察在禅城区抓获被告人李**;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曾**在南海区投案自首;同年6月13日,警察在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抓获黎**。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杨*、邓**、易**、李**、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黎**、邓*、张**、易**、易**、江**、易**、曾**、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曾永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李**、杨*、邓**、易**、李**、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许**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李**、杨*、邓**、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曾**、许**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十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以李**是初犯、犯罪时间较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以杨志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易**的辩护人以易**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以李**是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以李**是初犯、从犯、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的辩护人以邓*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涉案车辆粤E*****的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许**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扣押的汽车不应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为由,请求对许**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的辩护人以曾**是初犯、从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邓**、易**、李**、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许**、曾**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邓**、易**、李**、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许**、曾**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李**、杨*、邓**、易**、李**、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十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获利等情况予以区别量刑。李**、李**的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李**、杨*、邓**、李**、罗*、黎**、邓*、张**、易**、易**、江**、易**、曾**、许**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李**、杨*、李**、曾**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各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十七、起获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麻将台等赌具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车辆、手机,由扣押机关退还给使用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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