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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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 追偿权纠纷板块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289人看过

用实力展现结果---下面是追偿权纠纷板块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民初27***号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佛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系公司的法务助理。

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刘**、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垫付的款项3****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9日,被告**公司与张**(张**、张**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一份委托经营托管协议,约定将物业委托**公司对外租赁经营。20**年*月**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陈**、陈**作为担保人签名。后张**、张**根据该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佛山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张**、张**支付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元,陈**、陈**、刘**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陈**与张**、张**达成执行和解,陈**向张**、张**支付了执行款3*****元,该案件执行终结。被告刘**是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陈**作为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依法有权向各被告追偿垫付款项。

原告陈**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主体资料、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粤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款支付凭证、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等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公司债务纠纷发生在原告陈**控制期间,该债务应由陈**承担。

被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刘**辩称:本案涉及的**法院判决的**公司与张**、张**合同发生在陈**转让给刘**之前签订的,刘**在20**年*月**日接手**公司之前发生的债务应由陈**自行承担。

被告刘**向本院提交了投资协议、公寓转让协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证据。

被告陈**辩称:陈**在补充协议中是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赋予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故原告陈**虽然与陈**共同提供保证,但彼此之间没有合同义务,陈**向陈**主张追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陈**、陈**和案外人谢*、刘**、李**共五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该五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按股份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并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以各自股份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同财产并由共同投资人按其股份占比共有;等等。20**年**月**日**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陈**。

20**年*月*日,**公司与张**(张**、张**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一份委托经营托管协议,陈**、陈**作为**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将张**将张**、张**名下物业(位于云东海万达广场*****)委托**公司对外租赁经营。20**年*月**日,**公司和张**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陈**、陈**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明确其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愿意为该项交易承担担保责任。

20**年*月**日,陈**代表**公司作为甲方与刘**(乙方)签订公寓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云东海万达广场公寓******的公寓合计**间(并不包括前述张**、张**名下物业)房屋经营权、设备物品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5****元;转让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由甲方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并按时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如果中途乙方因为这**间房租金等和业主有纠纷,乙方需要负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该酒店公寓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变更给乙方,变更法人和股东以后签订合同与甲方无关,乙方需要承认并保证履行完甲方前期与业主签订的**间房租赁合同,变更后产生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签订协议后双方办理好所有交接手续等,即时**酒店公寓(三水****店)所有移交工作,之后所有经营权及相关收入、费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乙方,所产生的诉讼纠纷与甲方无关;20**年*月**日前公寓项目营收及所产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支出归甲方,20**年*月**日后公寓项目营收及所产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支出归乙方;转让时甲方保证在20**年*月**日之前没有房屋租金、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欠款,如后续发现有甲方产生的费用则由甲方负责;等等。

20**年*月*日,陈**、陈**和案外人谢*、刘**、李**共五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陈**是作为出让方的五人股东的牵头人,有关股权转让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除了前述公寓转让协议外有关股权转让各方没有签订专门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股权转让的对价。该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由陈**、陈**和案外人谢*、刘**、李**共五人变更为刘**一人,企业类型也相应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则由陈**变更为邓**。

20**年*月**日,张**、张**根据前述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佛山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支付从20**年*月起的租金及占用费、违约金、没收押金、赔偿缺失物品等,刘**作为**公司的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陈**、陈**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区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做出(20**)粤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显示刘**的在该案中的答辩意见为,刘**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刘**并未参与前述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刘**是在前述协议签订之后的20**年*月*日才成为**公司的股东;该委托经营托管协议一直由**公司的前股东陈**跟进处理,涉案物业的租金收支均通过陈**的个人账户进行,并没有涉及到**公司的账户且刘**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委托经营托管协议所涉项目是**公司目前唯一经营的业务,刘**接手**公司后,**公司就没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故不存在**公司财产与刘**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等等。该判决还显示在20**年**月**日该案审理过程中张**、张**的法定代理人张**与**公司的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涉案物业进行了清点、移交,**公司在该案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邓**。

前述判决认为**公司从20**年*月起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公司必须支付从20**年*月到20**年**月期间的租金及占用费1****元;**公司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必须支付违约金1****元(已抵扣有关物业押金后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公司必须赔偿物品损失5****元;陈**、陈**作为交易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刘**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判项为解除前述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向张**、张**支付前述款项合计3****0元;陈**、陈**、刘**对**公司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元由**公司、陈**、陈**、刘**负担;等等。该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陈**向张**、张**支付了3****元并交纳了执行费4***元。20**年*月*日,佛山市**区人民法院向张**、张**、**公司、刘**、陈**、陈**发出结案通知书,确认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一般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事实和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实已经由生效且执行完毕的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粤0***民初3***号民事判决及相关执行工作所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和刘**辩称的前述判决书中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在刘**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签订的,属于**公司之前的债务,应由之前的股东负责。但是,根据前述生效判决表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虽然在刘**于20**年*月*日成为**公司股东之前,但该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间却一直持续到刘**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并且是因为**公司从20**年6月起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张**、张**向佛山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涉案诉讼,即在20**年*月以前**公司并不存在违约。因此涉案房屋委托经营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对外债务是发生在刘**成为**公司的一人股东之后,**公司和刘**辩称的涉案房屋导致的债务发生在刘**成为**公司一人股东之前的事实不成立。

刘**提交的公寓转让协议的标的物并不包括前述涉案房屋,本案也不涉及该公寓转让协议的**间房问题。必须指出的是,该公寓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后乙方(刘**)同意继续履行由甲方签订的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并按时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如果中途乙方因为这**间房租金等和业主有纠纷,乙方需要负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该约定与涉案房屋无关但其内容和做法却符合市场交易惯例,是相关交易双方保持外部交易连续性及内部责任划分的惯常做法。对涉案房屋的内部交接问题,刘**与陈**、陈**等五位**公司前股东没有签订协议,但按惯例也应当是先由变更股权后的**公司及其一人股东刘**继续履行对外协议再内部划分责任。

刘**在前述涉案房屋诉讼中还辩称涉案房屋委托经营托管协议一直由**公司的前股东陈**跟进处理,涉案物业的租金收支均通过陈**的个人账户进行,并没有涉及到**公司的账户且刘**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必须指出,刘**在20**年*月*日成为**公司的一人股东以后,有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和控制。以**公司名义的对外经营行为(包括刘**称的涉案房屋由前股东陈**跟进处理事宜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及其一人股东刘**承担相应责任。至于陈**等人在此过程中有无损害**公司或刘**利益则应由他们之间另行解决。

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陈**作为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公司行使追偿权而不能向作为保证人的陈**追偿。本案中陈**与陈**是共同在涉案房屋补充协议中签名担保。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前述保证人之间责任分担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也有部分相通之处。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委托经营托管协议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并且因涉案房屋经营问题产生的主债务发生在刘**成为**公司一人股东之后,该主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因作为一人股东的刘**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刘**应对**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在**公司和刘**未履行该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共支付了3*****元,涉案房屋所产生的主债务彻底解决。就该款项陈**有权依法向**公司追偿,**公司的一人股东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及刘**不能向陈**清偿部分,作为共同保证人的陈**应分担一半份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3*****元,并从20**年*月*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付所欠款项利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刘**向原告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陈**对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不能清偿部分的**%向原告陈**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元,由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对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不能支付的该案件受理费部分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因原告陈**已向本院预缴了案件受理费3***元,故被告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被告陈**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陈**,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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