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0810******

  •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商标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 货款纠纷板块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37人看过

用实力展现结果---下面是货款纠纷板块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粤0606民初13282号

原告:黎西南,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应生,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黎西南与被告柯应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30000元以及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完全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11261元(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所在的多个工地供应多批不锈钢产品。2016年12月31日,经过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的工程货款金额为422000元。同时,被告承诺在三年内付清上述款项。随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清偿了部分货款。经过核算,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30000元。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柯应生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款单一份、送货单复印件7页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还货款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柯应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西南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22元,减半收取计1562.61元(原告黎西南已预交),由被告柯应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