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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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联系

作者:姚国林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61次举报

公诉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来看,各国检察制度尽管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但是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仍然体现出相当的趋同性。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检察机关都毫无例外地承担了公诉的职能,享有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利。

公诉权的行使要遵从诉讼规律。所以有关公诉权的研究,更多的是诉讼程序视角的研究。这对于完善公诉理论与实践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对于包括公诉权在内的权力研究还需要有一个更开放的视角,也就是需要分析它的法治功能和定位,从法制系统的角度探寻其发展规律。

■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连接点在于实现权力制衡

公诉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公诉权的法治价值在于通过它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即通过控制刑事审判程序的入口和关注裁判结果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也就是说,当我们称公诉权是监督权的时候,是在强调公诉权的法治价值、权力渊源以及监督客体。正是在监督客体,即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实现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连接。

第二,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公诉权的法治价值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诉权的行使意味着运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对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的追诉。而这种国家追诉本身,一方面是为了昭示法律的威严,警示一切社会活动主体在自己的行为选择中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不得实施犯罪行为,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因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与被害人自己起诉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机关不是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主张自身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犯罪行为的起诉和证实,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任务的过程和途径。正如公诉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表明的一样,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制统一,始终贯穿在公诉权发展过程中,反映出公诉权的根本价值。

■公诉权的产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制约审判权的需要

现代检察官公诉制度的起源表明,检察官起诉制度最初是作为加强诉讼中的国家纠问的一种手段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形式,公诉的价值目标是保障国王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以保护体现为国王利益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制约审判权,保证审判权的客观公正行使。时至今日,公诉权及其运行程序在现代各国形态各异,但是上述两个价值取向和法治功能普遍存在于其中,特别是在有着大陆法传统的国家。

提起公诉的条件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中的权利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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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华律网特邀嘉宾律师,15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省律协跨境金融与资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