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偶有听到张三跟李四分手或者离婚了,张三要求李四给多少钱的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那分手或者离婚要求支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都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女方不能因为男方提出离婚,就以此为由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况且,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不谈恋爱、不结婚,青春也一样会消失,并不会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是法定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任何人均不得对以上所列举的法定情形做出扩大化的解释。
但是,男女双方在分手或者离婚时,遇到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而自己又愿意给,那自然是没有问题。如果不愿意给,当然也是可以拒绝的,即便对方起诉,也奈何不了你。
因此,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要求支付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给或是不给,完全在于被请求人意愿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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