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既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款和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若被执行人所负因物权引发的行为类义务,行为义务的承担人是标的物的继承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不因被执行人去世而当然免除,需要负担的法律义务依然要继续承担。很显然,被执行人去世后,其法律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尤其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生效法律文书有继续履行可能的情形下,应当履行的义务需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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