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婚后一方父母出钱购房,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夫妻签订,在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之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可以进行分割呢?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通过两种前提来确定法官是否会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进行分割。
一、对于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何为网签备案,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房屋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网签和备案的含义并不相同,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案例1:(此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王某、被告段某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段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段某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凌河区兰花里125#-54号房产。段某答辩称:该房产系被告段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报告段某的母亲的证言足以证明此房产是对被告段某一人的赠与,应为被告段某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网签备案在一人名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关于凌河区兰花里125#-54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段某个人财产的问题,虽然此房屋系婚后由段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载明的买受人均为被告段某,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被告段某一个人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登记不具有确定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段某的父母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是对段某和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行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此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被告于2013年2月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只是进行了网签备案,还没有产权登记,且所有的房款全部由被告的父母交纳,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任何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即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也应该为被告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没有分割的权利。
法院认为:
因原、被告双方尚未完全取得位于张店区华光路黄金一号公馆2号商住楼020301的住房的所有权,且该房为毛坯房,尚不具备居住使用的条件,故本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使用不作处理。原、被告可在能够完全取得该房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二、对于没有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3: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年底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无子女。2011年1月,原、被告双方以原告名义购买了薛口育贤家园32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房屋一套,首付款20万元,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及网签备案手续。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薛口育贤家园32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房屋。
法院认为: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薛口育贤家园32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尚未办理确权登记以及网签备案手续,待上述房屋办理完毕确权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
律师总结:
房产的所有权的认定以办理确权登记为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确定为房屋产权人的证明各个法院的观点有些许不同。
但只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未进行网签备案的房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该房屋的权属不明。不进行分割。
律师小提醒:为了能够更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尽快进行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