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对不买房的女孩子不太友好,女方不出钱、不登记,即便结婚后这个房子也没女方的份。感情已经为金钱让路,而且是自觉自动让路。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要想占对方的便宜。我认为,新《婚姻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树立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社会风气。没有金钱的纠葛,大家可以好聚好散。这样看来,似乎也不错。
很多女方父母考虑到这些情况,纷纷给自己的女儿在婚前买房,男方也不要得意,自己买房的女方通常都会要求男方有房有车。这就延伸出一个实务中经常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将房屋租赁产生的房租归哪一方呢?下面举一个真实案例,听潘律娓娓道来。
一、案情提要
故事发生在上海,崔先生和张女士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张女士的父母为了减轻女儿的负担,给她买了一套房产,付了首付,作为结婚用房。婚后二人共同住在这套房子内,生活一度幸福美满,但是每个月高额的房贷,与二人入不敷出的收入不成正比,很快就出现了财政赤字。在住了三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4月,二人不得不将房子出租出去,然后每个月用房租来偿还房贷。婚姻的本质,就是夫妻双方忍受着对方的缺点,只要不讨厌,日子也就将就着过去了。就这样过了三年,崔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姻终于走向了尽头,崔先生率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张女士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每个月的偿还的贷款也用租金偿还了,没有用与崔先生的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她不用与张先生分割房屋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租金属于房屋孳息。到了二审,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误,租金是婚后房屋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租出去的三年所偿还的房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市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张女士补偿崔先生房屋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的补偿款共计10万元。
二、律师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所以认定租金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孳息”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孳息”一词,是个舶来品,源自日本民法典,比如一头母牛生了小牛,小牛就是孳息。还有你放在银行的存款,生出的利息也叫作孳息。而二审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房屋婚后出租收取的租金,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继而把租金认定为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2、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是不是认定为孳息,确有争论。学术界普遍认为,租金是法定孳息。然而实务界认为,若夫妻双方为房屋共同投入劳务或管理等因素的,应认定租金为投资性收益,而非法定孳息。
3、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资性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关于房租的收益属性,目前实务界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婚后租金如果不是房屋孳息,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否是孳息,主要看双方是否共同投入了劳务和管理。
三、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