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类似非法买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等涉毒案件时,法院是如何
通过电子秤量毒品数进行涉毒数目认定的。称量前主要看电子秤是否“加热”、是否“校正”、是否通过年度“检定”。那么称量时毒脏罪辩护律师、法院法官实务中又看中哪些细节呢?
1. 称量时,看是否有“去皮”、
先将器皿放于称盘上,待显示稳定后按“去皮”(T)键,则天平显示“0.0g或0.00g”,然后将需称重物品放于器皿上,此时显示的数字为物品的净重,拿掉物品及器皿,天平显示的负值,仍按“去皮”(T)键使天平显示回到“0.0g或0.00g”。特别是在毒品数量本身就较少的情况下要特别留意,此时去皮就显得尤为重要。
2.称量时,看有没有超过该电子秤检定证书的“测量范围”
3.称量时,是否有“混合称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有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这是因为贩毒案件嫌疑人为了尽可能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在众多毒品中参入不含毒品的东西;二是不同包装的毒品成分可能不同;三是不同包装的毒品的含量可能不同。注意这一环节主要是为了为毒品案件律师争取辩护空间,目的维护法律公正。
4.称量时,看是否有重复使用“同一个容器”的情况。显然如果交错重复使用这样得到的毒品数量是不纯有失公允的。
无论是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还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贩卖毒品罪等涉毒案件,云南著名毒品律师建议,涉毒案件在委托专业毒脏律师后,进行涉毒辩护前,这些称量的细节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因为直接关系到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