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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件毒品数量如何称重?(一)

发布者:刘泊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404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涉毒案件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无论涉毒物品的数量多少,都涉及刑事罪罚。毒品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法官在定罪给予刑事罪罚时,毒品数目都是双方进行辩护、量刑的关键因素。

    在我国,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贩卖毒品罪等这些涉毒案件是如何进行毒品数量的称重呢?

称量前:电子秤是否“加热”、是否“校正”、是否通过年度“检定”

是否通过年度“检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波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所以,若电子秤不合格,其称量结果准确吗?

电子秤是否“加热”:

任何一款电子秤,在其使用说明书中都强调使用前都要加热30分钟左右。这是有理由的,如果不加热就称量,结果肯定会有误差,在毒品案件涉及有罪无罪、或两档刑期之间游离的时候,这就很重要。一般著名的毒品律师办案的时候对这一细节特别重视。

是否“校正”:

所有的电子秤,在使用前都要求校正。首先将电子秤放置水平面上,预热之后并在显示零点的情况下按“校正”(P)键,进入校正状态,直至校正既告完毕,如果在称量前,没有对电子秤进行较正,存在误差的可能性极大

这些细节不论是著名的毒品律师,还是一般的毒脏罪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尤其注意,云南昆明的毒品律师,经常被问到“贩毒多少克死刑”,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其实问这些问题于事无补,涉毒犯罪判刑还得从这些关键点严格把关,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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