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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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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应与谁共情

发布者:王德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12人看过

辩护律师应与谁共情?

-----读王旭明《律师,请不要只与李双江夫妇共情》有感

邓盛友/文

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因其“星二代”背景而倍受瞩目。侦查机关以真实姓名披露了李某某的案情,而媒体也大量地发布该案相关信息,特别是李某某的个人信息。更有个别媒体对李某某与其父亲的关系妄加揣测,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为此,李某某的现任辩护律师陈枢、王冉发表声明,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声明发表之后,原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现语文出版社社长的王旭明发表博文《律师,请不要只与李双江夫妇共情》,王旭明先生认为,“这份声明真的让我们对一直以为最公正、最无私、最替百姓说话的法律工作者罩上了一层阴影。”王旭明还指责律师声明无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众人物的特殊要求,与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求真相的情感相去太远,要求律师不要只与李双江夫妇共情,更要与广大人群众共情,要与受害人及家属共情,并要辩护律师“忏悔吧”。

读罢此文,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王旭明先生对刑辩律师存在着偏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律师法》规定得很清楚,其中第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定位来看,律师不可能是“最无私”的,他当然有私心,而且应该有私心,也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绝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违背律师职业伦理,去为受害人讨公道。律师应“最替百姓说话”?谁是百姓?不知王旭明先生认为在一个案件中,谁是百姓?谁又不是百姓?在法律领域,不存在也不应该有“百姓”一词。律师接受委托,其委托人不论是否“百姓”,律师都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按王旭明先生的观点,这些犯罪嫌疑人显然不是“百姓”,受害人才是百姓,律师只能为受害人说话,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意见不能提,不能说,这才是最替百姓说话的法律工作者。这种观点如果出现在三十年前,还可理解,毕竟那时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有着各种各样的偏见。然而,现在已进入二十一世纪,法律意识已普遍得到增强的情况下,这些话出自于一个教育家之口,未免令人遗憾。

作为刑辩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天职。按王旭明先生的观点,刑辩律师不仅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共情,还要与受害人及家属共情。我不知道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要如何与人民群众及受害人“共情”,王先生对此似乎语焉不详,按其通篇文章的意思,这辩护人似乎应与受害人及所谓的“人民群众”一道,愤怒声讨和血泪控诉李某某的重大罪行,否则就是“冷漠”,律师就要“忏悔”。如此一来,还不如直接取消刑事辩护?

王旭明先生疾恶如仇、为受害人仗义执言没有错。但不能因为同情受害人的遭遇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及部分媒体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律师的这一声明没有错。不是说媒体不能跟踪、报道案件,而是说其宣传报道应符合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个别媒体的行为构成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作为律师,予以声明,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又何错之有?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不也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过《律师声明》吗?《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因为未成年人是“星二代、官二代或富二代”而有例外的规定。不能因为李某某是星二代,“人民群众”求真相心切,就可以不顾《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肆意地宣扬、讽刺或恶意中伤,谁也没有这个权利。

王旭明先生认为,李某某的前任律师有苦难言,主动请辞了。相比之下,请辞的律师无论是思想境界还是道德操守,乃至职业水平,都可以说高一筹。按此逻辑推论,无论谁接受委托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其思想境界、道德操守及职业水平都值得质疑与批判。王旭生先生似乎认为,像李某某这样“罪大恶极”之人,就不应该有人为其辩护,否则辩护人就是助纣为虐。连王旭明先生都有这种观点,也难怪在一些重特大案件中,辩护律师会受到受害人家属及部分“群众”的殴打和漫骂了。

刑辩律师有时不仅受到公权力的打压和报复,还会受到受害方的围攻与殴打,同时,部分公众对刑辩律师存在着各种误解与偏见,辩护工作实属不易。在媒体关注的刑事案件中,敢于真辩、敢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少之又少,可以说他们值得尊敬,又何须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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