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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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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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

发布者:王德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8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贵州某钢铁制造厂与广西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了购销钢铁买卖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汽车制造厂向钢铁制造厂购买GB/T5889-1234型号钢铁一批98吨,由汽车制造厂到钢铁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后,该钢铁制造厂多次致电催告汽车制造厂提货,汽车制造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该年12月底,钢铁制造厂将98吨钢铁运往广西,汽车制造厂收到货后提出原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接收获,后汽车制造厂同意将该批货物暂时存放在汽车制造厂的仓库,20天后,钢铁制造厂检查货物时发现短缺了25吨钢铁,汽车制造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经用了25吨钢铁,另外73吨钢铁拒接接受。钢铁制造厂认为汽车制造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8吨钢铁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本案的几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两场之间事前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上已经生效,钢铁制造厂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合同,汽车制造厂屡次违约,因此该厂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两场所签订的合同仅仅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钢铁制造厂实际将钢铁运送到汽车制造厂后,汽车制造厂一旦接受了部分钢铁后,无论多少就应当视为已经接受了全部货物,拒绝接受剩余未使用的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该合同并未生效钢铁制造厂将该批钢铁送达后,汽车制造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接全部货物,其只接受25吨并不构成违约。

本人看法:

本案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购买的95吨钢铁达成一致协议。从法律关系上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他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一种合意。合同并不等于合同书,合同书是一种用来证明合意关系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而已。因此我们要确定一方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首先要确定合意是否实际成立并且发生效力。就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来看,其中规定:汽车制造厂向钢铁制造厂购买GB/T5889-1234型号钢铁一批98吨,由汽车制造厂到钢铁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由此约定看,显然该约定不能等同于合同,因为双方并没有真正达成合意,原因有二:一、该约定名为“意向书”而非合同,所谓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其仅仅表达了当事人有订阅意图,但并没有形成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合同。二、该约定不具备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换言之,不具备相关条款就不能使合同成立,一般说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方交付标的物,一方给付价款的协议,所以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标的与价款的约定,而在该份意向书中尽管已经有了标的物的约定,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就交付标的物的价款达成合意,其并不具备成立买卖合同的必要退款,所以该合同并未成立。而且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了“提货时有关价款问题面议,”该约定表明该份协议也只是一个初步的协议,正式的合同实际上是以当事人提货是就价款问题达成协议后,合同才正式成立。如果当事人在提货是就价款问题不能达成合意,那么合同自然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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