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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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把钱赠与女儿,一方去世,另一方能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60人看过



  黄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田某病重,三个儿子忙事业不能经常探望,女儿辞去工作专心照顾生病的母亲。2017年,黄某与田某共同签署协议,将双方的共同存款50万赠送给女儿,协议签订后因田某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未将50万转至女儿账户。2019年,田某病逝,女儿要求黄某交付存款50万,黄某反悔,执意要撤销赠与,并扬言要将存款平分给三个儿子,女儿一怒之下便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官的观点是:黄某的撤销无效。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存款的赠与人是田某和黄某,故笔者认为须田某与黄某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赠与协议方可撤销。

  黄某是否可以撤销属于自己部分的存款赠与呢?《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官认为该存款是黄某与田某的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赠与时应当共同决定,撤销赠与时也应共同决定,仅一方的意思表示无效。

  田某与黄某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对共同财产处分形成的合意,共同表示将存款赠与女儿女儿,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法官认为因赠与行为系田某、黄某共同作出,田某病逝,且生前并无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黄某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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