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522人看过


“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

今日为大家分享:“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4月,郭先生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先生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郭先生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先生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先生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都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郭先生在知悉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先生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先生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故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先生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先生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告示,相当于合同,按告示内容办理,不违法,不征求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日就分享到这里,如有法律问题,可拨打北京陈德新律师团队电话13401103186。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