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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宣判史上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472人看过


最高法院宣判史上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

哈喽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德新律师团队,今日为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院宣判史上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香兰素”是一种香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傅祥根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2011年,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讼中裁定停止使用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由于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侵犯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还判令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效打击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起诉。

  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二审中允许上诉人将赔偿数额降低,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为减少损失,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裁定侵权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今日就分享到这里,如有法律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13401103186,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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